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防治科研工作中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09    点击:

各单位及附属医院: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新型冠状病毒防治科研攻关的通知》、学校《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防治科技攻关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加强新型冠状肺炎病毒项目研究中实验室安全管理,参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以下简称“指南”)相关规定,特向各单位及附属医院提出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我校实验室开展的实验活动

有关病毒培养(病毒分离、培养,活病毒及其蛋白纯化、病毒冻干及产生活病毒的重组实验等)、动物感染(活病毒感染动物、感染动物取样、感染性样本处理和检测等)等实验活动,应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开展。因我校暂未取得相关资质,故不得在学校实验室开展以上实验活动。

二、可在我校实验室开展的实验活动

1、新型冠状病毒未经培养的感染材料的操作(包括病毒抗原检测、血清检测、核酸提取、生化分析等),灭活材料的操作(包括感染性材料或活病毒灭活后进行的核酸检测、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生化分析等),可在已经取得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开展,且所备案的病原微生物种类中包含有冠状病毒,开展实验的过程中应采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个人防护。

2、分子克隆等不含致病性活病毒的操作,可在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进行。

3、其他不涉及上述实验操作的科研实验或数据分析。

三、项目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相关涉生物安全相关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前应做好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风险评估内容包括:研究涉实验活动内容、参加人员基本情况、实验操作过程风险分析等。应急预案方案按照“指南”规定制订。

四、项目申报管理

实验室将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实验室生物安全资质、实验安全管理制度与防护措施等材料报本单位所在的实验安全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申报材料交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科学发展研究院新冠病毒科技攻关办公室联络人:李振。

五、项目人员管理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所有从事新型冠状病毒实验活动的实验人员应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原则上应为学校在编工作人员或由实验室负责人本人参加。实验室应对实验人员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及其他防护措施,并开展健康监测及与课题活动相关操作培训。操作人员信息应进行登记,并报学校科学发展研究院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六、项目备案管理

获得审批的实验室,应填写《新型冠状病毒科研攻关项目实验室备案表》(见附件1),由相关部门审批后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络人:杨旭升、孙平,电子邮箱:pingsun@whu.edu.cn,联系电话:13995666353,18602712251。根据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为减少人员流动,疫情期间一切备案材料采取无纸化电子材料申报,各实验室将申报材料发送至电子信箱即可。

七、实验过程相关要求

包装与运输。感染材料及样品应当按照“指南”规定包装与运输。

实验操作登记。相关材料及样本应指派专人管理,做好样本来源、种类、数量及实验操作的登记台账记录。

生物废物处置。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固体废物严格按照“指南”规定就地消毒、分类收集、规范处置,严防因实验废弃物处置不当引发二次污染事件。

附件1、新型冠状病毒科研攻关项目实验室备案表

附件2、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此为公开文件,请从网上查阅)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0年2月6日

Copyright © 2020武汉大学新冠肺炎防控专题网站

投稿邮箱:wdxw@whu.edu.cn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