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期末明春及寒假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武汉大学
关于做好期末明春及寒假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

全校各部门、单位:

时值冬季,假期临近,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及寒假期间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7﹞11号)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岁末年初及寒假期间学校安全生产和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鄂教发办函﹝2017﹞10号)精神,为做好期末明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和火灾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师生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好学习和动员工作,提高认识,夯实安全责任。要在师生中组织学习学校新出台的《武汉大学健全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武大保字﹝2017﹞11号)和《武汉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武大保字﹝2017﹞9号)等规章制度,并以此为抓手,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原则,不断完善单位内部的安全工作机制,层层夯实安全责任,形成领导重视安全,人人关心安全,时时不忘安全,处处确保安全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安全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安全守法意识。要在放假前对师生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教育,重点进行消防安全、安全生产、防突发事故、防电信网络诈骗、交通安全、防不法分子伤害等方面的安全教育。要做好遵规守法教育,预防发生火灾事故。根据《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武汉市7个中心城区、5个开发区的非农村区域和新城区的主城区、工业园区、商业密集区、集中住宅区,实行全面禁鞭。根据《武汉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各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本单位师生员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社区居委会要安排人员,切实加强春节期间安全宣传教育和巡查,对违禁行为要坚决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三、扎实开展安全检查和消防专项检查,并落实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从即日起,至2018年全国两会结束,各单位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持续深入地开展安全检查和消防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挂牌的消防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实验室、学生宿舍、图书馆、网络中心、文物建筑、配电房、水泵房、危险品仓库、经营场所、食堂、锅炉房、在建工地等。要特别检查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电气设施是否安全运行等,检查的情况必须登记在案。

寒假春节期间不使用的教室、实验室、办公室、仓库等部位,要切断电源,关好水龙头,锁好门窗,贴上封条,钥匙要落实专人管理。重要的教学设备和其它贵重物品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须严格按规定管理;有教学、科研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遵守学校有关教学、实验的安全管理规定,克服麻痹大意思想,确保安全。

四、认真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放假前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电气电路安全、燃气安全、学生公寓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食品卫生安全、交通安全等方面进行逐项排查,深入查找各种安全隐患和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对查找出的安全隐患,要切实按照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要列出清单、挂牌督办、跟踪整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停工、停用并落实监控措施。

五、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学生的安全工作。负责学生工作、学生宿舍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武汉大学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要将假期留校学生名单及所居住的宿舍号码报相关管理单位及相应的保卫分部。

学生离校时应主动向所在楼栋的宿舍管理人员报告,宿舍管理人员应对该宿舍进行安全检查,对无人居住的学生宿舍要及时切断电源,切实落实防火防盗措施,确保学生宿舍的安全。留校学生外出要将去向及联系方式告知辅导员或同学。

各相关单位对假期留校学生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安全工作。假期留校住宿的同学,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不得单独居住,女生夜间不要单独外出。不得私拉电线,不得烧水做饭,不得用蜡烛照明,不得焚烧废弃物品,以免引发火灾,危及人身安全。留校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规定,禁止夜不归宿。

组织学生开展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大型活动时要提前制定安全工作预案,明确责任,依法实施。在活动地点、出行路线、交通工具选择上精心设计,远离易发生危险的地区,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六、加强值班巡查,强化应急管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寒假春节和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的值班工作,认真落实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信息报告制度,确保通信联络和信息渠道畅通。要完善应急预案,准备足够的应急力量和应急物资装备。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要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响应,科学有效处置,把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后勤集团要加强对学校山林的巡查力度,防止发生山林火灾。

学校消防车要做好24小时备勤工作,要确保车况和车载应急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武汉大学

2017年12月30日


发布单位: 保卫部

发布日期: 2018-01-09